【財新網】如果患者在臨終時不接受治療,醫療機構該如何決策?日前,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《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》修訂稿(下稱《深圳醫療條例》)。新版《深圳醫療條例》規定,醫療機構如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、具備規定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,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,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。
深圳市生前預囑推廣協會會長李瑛告訴財新記者,她曾遇到一名糖尿病老年病人,對方全身多器官衰竭,腎臟已完全沒有處理毒素的能力,只能通過血液透析來維持生命。老人覺得血透“痛不欲生”,不愿配合治療,但家屬特別不舍,堅決要求治療。老人再三表達過不想治療的意愿,每次血透都會掙扎,醫護人員要綁住他手腳三四個小時,安排三個人按住他,否則管道很容易脫落。